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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校人文医学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2-11-01 07:41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遵义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遵义医学院人文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按项目申报预算严格使用科研经费,并对其经费开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条  学校及本中心有关部门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本中心所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

与课题研究内容相关的设备费

    (二)科研业务费

国内外科研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专业人员培训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发表费;经项目负责人认可而外聘科研人员劳务费;对外接待食宿费;成果申报和评审费等。

(三)协作费

    外单位或本单位其他部门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改善办公条件费

    办公用品及改善办公设施费;电话费;移动电话费;网络使用费;传真费;交通费;杂志、报刊费等。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审批、报销管理程序

第五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开支的发票与本中心所发放的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条  科研业务费、小额设备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即可报销。

第七条  项目用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购置,需根据相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到设备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报销凭证的各种票据(单张发票不能超1000元)和报销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符合合同书(任务书)的约定,报销时应有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和经办人签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本中心只对其所立的科研项目实施管理监督。项目经费检查组成员由本中心及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本中心负责人担任。检查组的任务是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经费决算评定。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监督的目的是对在研项目的实施进行组织与协调,对经费的使用实施管理。以保证科研项目顺利进行,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对不服从本中心管理和不配合本中心监督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本中心有权冻结其经费的使用,有权拒绝该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结题申请,有权停止提供再次申报本中心的科研项目机会。

第十三条  本中心应对项目的执行及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做出如下相应的处理:

(一)对规定的研究合同周期过半,经费支出达到50%,研究尚未开展的科研项目,本中心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合理的解释,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者,本中心有权对其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者,将中止其项目并冻结其经费。

(二)对合同规定研究周期过2/3,经费开支≥50%,而尚未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研究内容50%的项目,本中心将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警告,并要求其书面陈述理由。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之后,项目负责人可从其项目结余经费提取50%的劳务酬金。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和协作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本中心根据将视情节轻重实施中止项目、冻结经费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中心所立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2年 12月 1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中心。

 

 

 

贵州省高校人文医学研究中心

遵义医学院人文医学研究中心

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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